问题内容
八十年代的小集体
对话部门:敦化市社会保险局 | 时间:2018-10-22 | 浏览量:1471 | 提问者:徐女士
你好!咨询一下,八十年代的小集体青年,一直在大集体单位工作,大集体单位解散以后,档案丢失好多,后期档案扔在无人管理的民房中,致使档案几乎全部损坏和遗失,只找到一张某年1月份的工资明细。2018年已年满55周岁,由于当时交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年岁比较大,所以到2018年还未交够15年。
这种情况下,这页档案能证明我曾经有过工作单位吗?我可以以它为凭证办理补缴手续吗?谢谢!
另外听说现在城镇居民保险不满十五年的又可以补缴了是真的假的?
敦化市社会保险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8-10-22 13:32:04 | 回复人:翟哲宇| 审核人:谭新全 | 电话:6225369
您好!吉人社办字(2018)43号文《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对于有企业职工经历人员,参保人员原单位主体因破产、停产、解散、注销等原因消亡的,本人凭职工原始档案,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参保缴费承诺书》,个人自愿承担与原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开始至主体消亡时单位应缴费部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原单位性质以及职工身份,从企业职工应实际缴费开始计算并核收养老保险费。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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