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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人社部(2016)5号文件的理解与适用

对话部门:敦化市社会保险局 | 时间:2018-09-25 | 浏览量:8549 | 提问者:

       该文件规定具有人民法院、审计机关、劳动监察行政机关和劳动仲裁委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书,可以补缴养老保险金,请问:

一、最早可从那年开始补缴?

二、需要补缴滞纳金和利息吗?

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怎样确认?

四、没有档案的,怎样办理补缴?请给予详细解读,谢谢。

敦化市社会保险局的回复
回复时间:2018-09-28 14:12:34 | 回复人:翟哲宇| 审核人:谭新全 | 电话:6225369

您好!因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社会保险争议,而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按照人社部(2016)5号文件规定,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文书,可以按规定补缴。因每个人情况不同,这里无法具体解答,可以携带真实有效的材料到社保局窗口进行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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