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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衣服扔垃圾箱了,这衣服就是你不要的,我捡到就是我的,不应返还。”
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错误丢弃欲退货商品,被他人拾得而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汤某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某品牌女装共8件。汤某自述收到衣物后,经过试穿后考虑预将其中价值5000余元的6件退回商家,并将6件衣物装好放在家中门口穿鞋处。2023年10月一天早上,汤某一家人出门时,汤某的母亲误将预退货衣物和门口生活垃圾一并投入其住所单元门前的垃圾箱内。两天后,汤某才得知其母亲的误扔行为。于是,汤某与其母亲到小区物业办公室调取监控录像,监控视频显示系刘某捡走了上述衣物。后,汤某与刘某因衣物归还问题协商未果。汤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6件衣物,并赔偿因延误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掌握基本案情后,庭前与刘某沟通,确认本案争议的衣物仍在刘某处,并多次与其沟通,向其释明拾得人在将遗失物返还所有人之前,应妥善保管遗失物,以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刘某同意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调解时,刘某代理人第一时间向汤某母亲道歉,表示刘某已知道自己的错误,之所以未及时归还捡到的衣物,是因为归还口角一时气愤。最终,刘某代理人当庭将衣物交付给汤某母亲,对因刘某未及时返还衣物导致汤某无法退货自愿补偿汤某经济损失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当前,因拾得物的返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拾得行为一般是指拾得人拾捡到本物所有人的,或者当时处于所有人不明状态的物,从而一定期间地控制或掌握该物的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民众,拾得遗失物后返还失主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不仅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也有规定。拾得遗失物后,应当立即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也请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贪图小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敦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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